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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管理规定

添加时间:2018/3/19 9:47:32 浏览次数:626

南京装饰材料商贸协会会员管理规定

(草案)

为加强南京装饰材料商贸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与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,做好会员组织,发展和管理工作,根据国务院<<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>>和南京人民政府令(2005年第234号)文件以及本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,拟定本办法.

一.协会是民间组织,为相关企业,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,依法登记,进行行业服务,实行自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.凡在南京地区与装饰材料相关的企业,单位和个人,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有关决议,资源履行会员义务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.

二.申请入会程序

1.     申请单位(个人)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;

2.     填写单位(个人)会员入会登记表;

3.     单位会员提供社会法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,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寸免冠照片两张;

4.     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申请材料,由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;

5.     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,发给会员证书;

三.会员的权利

1.     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

2.     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;

3.     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情报,资讯,信息,法律咨询,业务培训和其他服务权利;

4.     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利;

5.     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;

6.     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.

四.会员的义务

1.     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制度,执行协会的决议,按规定交纳会费;

2.     关注,支持,配合本协会的工作,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盛誉;

3.     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4.     向协会反映有关信息,提供相关资料;

5.     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,法规,保守协会商业秘密.

五.凡违反以下任意一条的会员,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,警告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处分:

1.     未经协会批准,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国际国内有关活动,如举办展览,技术培训,信息咨询及出版刊物等;

2.     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或经营与商务有关的活动;

3.     拒绝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;

4.     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;

5.     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.

六.退会

1.     会员要求退会,应书面报告秘书处,经秘书处审核报请理事会批准后,会员资格即被取消,并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;

2.     会员无故不交纳年度会费,经通知任不交纳的,视为自动退会,由秘书处给予除名;

3.     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即失去会员资格和会员的一切权利与义务,协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.

七.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南京装饰材料商贸协会理事会所有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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